中新网1月29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近日,农业部起草《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将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征求意见稿规定,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征求意见稿要求,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直接买卖兽用处方药的情形,进出口兽用处方药以及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动物饲养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可以不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签,直接买卖。
征求意见稿指明,执业兽医师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业范围开具兽用处方药。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兽医师或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执业助理兽医师开具的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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