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民进城定居,急于将农村的房屋出卖变现。而一些城里人则希望在农村购置房屋,作为休假消遣的好去处,还有人因买不起楼房,只得低价购买农村住宅,由此导致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日趋上升。法律专家提醒,即使买卖双方签订了协议,城里人农村买宅基地在法律上认定为无效,最终只能是空欢喜。
乌鲁木齐县一村民余平以61000元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市民王涛,余平将手中的宅基地房屋权属证书也交给了王涛。
正当王涛打算好好把房子装修一新时,没想到余平反悔了。王涛以双方签订协议为由坚决反对,余平只好将王涛告上了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余平退还王涛购房款,王涛退还了余平的相关证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任德志说,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还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任德志说,从宅基地买卖纠纷现状看,也多是农村房屋出卖人因房屋价格上涨或动迁等原因起意反悔,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卖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但购买方可因买卖无效而主张出售方返还钱款,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专家指出,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无效,农民跨村买卖宅基地也不受法律保护。李安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小营盘乡塔翁哈木尔村村民。2000年时,他从博乐来到乌鲁木齐市做生意,一直租住七道湾村五队王明的房子,2003年3月,经双方协议,李安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王明的房子。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卡子湾村委会以李安不是该村村民为由不同意转让,因此李安一直没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还是一直在王明的名下。2010年6月,王明去世后,其妻子和子女将李安告上法院,要求法官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李安不是米东区卡子湾村的村民,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取得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因此该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李安退还房子,原告退还两万元房款。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法官徐文忠说,农村私房买卖中卖房人名义上是卖房,实际上是卖地,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也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曹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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