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吧在试营业期间,接待部副总监在劝阻一起顾客之间的纠纷时,被其中一名顾客刺伤腹部,腹腔内出血、小肠贯通破裂,修补后构成十级伤残。由于赔偿事宜双方协调未果,这名副总监将酒吧告上法庭。虽然酒吧方认为副总监受伤是由于他与他人斗殴造成的,但这一说法并无确凿证据可以证明,两审法院最终均支持了副总监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0年3月11日,刘某与本市(天津)河西区一酒吧签订《劳动合同书》和“接待部副总监管理协议”,双方约定酒吧方聘用刘某为接待部副总监。当年5月7日凌晨3时许,该酒吧还在试营业期间,刘某在劝阻一起顾客之间的纠纷时,被其中一名顾客刺伤腹部。经天津医科大学诊断,其伤情为腹部刀刺伤、腹腔内出血、小肠贯通破裂、腹壁外伤血肿等。刘某于当天入院治疗,18日出院,共计治疗11天。2011年2月21日,经医学鉴定,他的小肠贯通伤破裂修补已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成讼后,刘某在诉请中向酒吧方提出了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的赔偿数额。酒吧方则表示,当时刘某被刺受伤,是由于其与客人主动斗殴造成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担负,不同意赔偿。
两审法庭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与被告酒吧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事发时身为接待部副总监的刘某正从事接待客户的相关工作,其遭受损害也发生在从事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损害结果系由被接待的客人所致。因此,被告酒吧方难辞其咎,应该对刘某作出赔偿。判决中,除刘某所要求的两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只判决支持了5000元外,对刘某其余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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