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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宝马“傍”火箭是否不正当竞争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1-18 11:09:00   来源:北京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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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事件

  “傍”火箭的产品真不少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

  2010年底,运载火箭研究院诉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爱国者”移动硬盘广告侵权,华旗公司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商业广告,其中使用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CZ-2F火箭图形,且其广告语中通过大号、红色字体明确阐释:“航天品质,安全存储”。此外,在其他广告语中,华旗公司也使用了“航天品质,轻松拥有”及对“神六”、“神七”等内容的表述,使公众误认为运载火箭研究院与华旗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可以使华旗公司获得本不应有的、比其他同业竞争者更加有利的优势地位。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华旗公司的行为系故意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资源,不正当地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扰乱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不但损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更没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认定华旗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运载火箭研究院诉蒙牛乳业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已经立案。蒙牛乳业集团及其相关公司使用火箭图形涉及的范围和方式有互联网、超市电梯、超市柜台、产品包装、户外广告等等,其广告形态包括静态画面和动态视频等,其广告语甚至称:“中国航天、探月工程专用乳制品”、“中国航天员专用牛奶”。

  近年来,随着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和神舟飞船的发射成功,不少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火箭图形使用在其广告中,其中包括酒、卫生巾、陶瓷、食用调和油、法律培训等等,给相关公众造成了不少混淆和误认。事实上运载火箭研究院与这些企业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与合作,这些现象都属于借火箭、航天的概念,搭便车、傍名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禁止,以保护航天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延伸阅读

  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

  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禁止“搭便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CZ-2F运载火箭作为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的运载工具具有独特的含义,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商业广告中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使受众对宝马公司的这则广告有了更为深刻的印象,大大加强了广告效果。宝马公司通过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作为广告元素,在与其他汽车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为运载火箭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损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火箭诉宝马”一案,对相关广告宣传活动应起到规范和警示的作用,从而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对企业而言,只有通过诚信经营、苦练内功,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才能真正得到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进而赢得应有的市场地位。

【 作者:魏巍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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