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化”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类似案件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并不鲜见。在中山,拥有10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大小企业数十万家。然而,专业律师的配备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日常劳动纠纷的需要。“既然正规军不多,那‘游击队’自然就来了。”一法官如是说。
对于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负责人董爱民说,许多公民代理人或辩护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他们对法律关系的定性和诉讼规则的掌握都是一知半解。“在诉讼中不懂诉讼程序,不能抓住案件的焦点,不能领会法官的引导,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官和对方律师与其无法在法律层面进行沟通。”
“一些公民代理人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程序,甚至虚假诉讼、泡沫化诉讼。”董爱民说,因为对法律不懂,有些公民代理人不能正确地掌握取证规则、取证范围,从而不能合法地保护当事人利益。“从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发现,许多案件的败诉方并不一定是在实体上没有理由,其败诉可能就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尽到职责。”
在中山市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李任葵主任律师看来,一些不称职的代理人带来的最大危害是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为了承揽业务,胡乱向当事人夸海口称一定能将官司打赢,当事人对他们抱有很大的期望,但结果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或是该赢的官司却败诉了。”他说,职业公民代理人大多不具备提供正规法律服务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但一些人编造各种谎言骗取当事人的信任,获取经济利益。
不仅如此,他们往往人为制造“泡沫化”诉讼,增加讼累。李任葵说,为了获取代理费,这类代理人往往不考虑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甚至在明知当事人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的情况下,仍竭力鼓动他人起诉或者上诉,一些案子久拖不能结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端讼累和经济损失,还增加法院诉讼成本。
此外,容易滋生不正之风。李任葵认为,职业公民代理人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收费项目繁多,表面上收费标准比正规律师低,可实际操作中,常常巧立名目或夸大开支,交由当事人报销,如捏造“请主审法官吃饭”、“给主审法官送礼”等事实,骗取当事人钱财。
“一些公民代理案件,仅凭当事人的一纸‘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无任何约束,其奉行的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简单逻辑。”李任葵如是说。
“公民代理”亟待加强监管
记者手记
近年来,和许多珠三角城市一样,中山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2011年4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显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纠纷,而在近两年的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突出。2009年该院受理了27批共1004件,2010年受理31批共1352件系列案。
该白皮书还称,这类案件表现出“羊群效应”:一名劳动者起诉,许多用工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劳动者持观望态度,若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利,他们便群起仿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正是因为“有机可乘”,如今,越来越多的杂质混入“公民代理”这一行列,少数人不懂法律、不负责任、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阻碍法院调解、恶意拖延时间、加剧矛盾恶意挑唆当事人上诉上访。一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上演了一幕幕无视现代法律诉讼秩序的闹剧……
如何对处在“真空地带”的公民代理进行规范管理?董爱民认为,应该设立公民代理准入、禁入制度。如将与委托人没有明显社会关系的公民代理人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设立具体的准入条件,如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等。
“应该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其代理人资格,发放资格证书,而且这些公民代理人必须挂靠到当地的法律服务所。”他还认为,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由法院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不够资格者法院裁定其无权代理,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可以作为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出规定,将近亲属限定为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几类。
实践中,公民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在代理下列案件,如轻微伤害案件、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承包合同纠纷等,法律效果还算可以,而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新型案件的代理效果则较差,不仅不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会使诉讼进展艰难。董爱民表示,应当明确公民代理人可代理案件的性质、可代理案件的最高标的额、可参加诉讼的最高级别,以便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的监督。
李任葵律师也认为,在完善政府机制,增强法律援助能力的基础上,应该加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登记制度。如此一来,公民代理人要凭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证明”及相关委托手续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对没有办理上述证明和手续的诉讼代理人,可拒绝其出庭代理。(记者 胡明 通讯员 周祖龙 何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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