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厂院里撞上行人,接受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赔偿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保险赔偿案件,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车主9万余元。
驾驶机动车在厂院里撞上行人,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保险赔偿案件,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购买交强险的货车车主高某9万余元。
2011年2月26日11时许,市民高某驾驶一中型普通货车在五莲县洪凝镇一面粉厂院内行驶时,与步行的尚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尚某受伤。
尚某受伤后在五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5天,其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均为“左锁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日照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认为尚某的伤残程度属于九级。
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莲大队调查,认定该事故发生地点为单位院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
据了解,高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货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为此,高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点为非道路上为由拒绝赔偿。
五莲县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面粉厂院内,而非道路上,因此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法官通过对法律、法规关于“交强险”的适用范围的比较,认为交强险不仅仅局限于“道路交通事故”,还包括“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原则上为“道路交通事故”,特定情形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也应适用,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13日,五莲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购买交强险的货车车主高某93920.93元,主要包括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等。该保险公司不服,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蓉 胡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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