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
禅城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5605.5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共人民币8500元,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
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件于本周一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记者刘艺明通讯员韩文华、禅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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