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局一再错发土地证
2002年下半年,事情发生了一些转机。
先是熟悉土地手续办理流程的房玉奎在一位县领导的推荐下,在退休后来到碧霞山旅游公司任职;随后,新县长毕建华上任,亲自来到碧霞山风景区主持现场办公会,协调碧霞山旅游开发项目。
记者在《关于碧霞山景区建设相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上看到,会议决定用重新丈量的方式,解决碧霞山旅游公司与部分村民之间在使用土地面积及四至边界上的争议,“根据土地法有关征用土地的规定,按照有利于景区长远发展和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原则,采取‘一次征地,分期付款’的方式由公司征用,并由公司负责所征土地附着物补偿”。
此外,因村民提出需要为他们在河边留出一条道路,因此,征地的面积变成了59.47亩。剩下的2.93亩再通过拆迁几户村民住宅来实现。
“这等于说,之前的征地无效,要重新征,重新申请土地证。”房玉奎说,此外,土地补偿标准也从每亩8000元提高到每亩1万元。”
于是,按照县长办公会的要求,碧霞山旅游公司与滦平县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当时国土资源部应该已经制定了2002年版的土地出让格式合同,但不知为什么,我们去签的合同是1994年版的。”房玉奎说。
但碧霞山旅游公司并未太在意这一细节。他们在签完合同后,按要求交纳了5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这一次,县土地局还是让公司把钱直接给村民。“这次老百姓收了,我们也拿到土地证了。”张新峰说。
于是,碧霞山旅游公司于2002年11月领到了第四本土地证——这编号为“滦国用(2002)字第024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用途为“旅游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2年11月17日”,使用权面积为“39645.47平方米”(即59.47亩——记者注)。
但这本土地证最终也“出错”了。
据房玉奎介绍,那时,国家关于征地的法律法规正好有变动,县级政府征地的面积不能超过3亩,“再加上县土地局局长换了”,碧霞山旅游公司得到的这第四本土地证并未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张新峰告诉记者,他在2004年多次去县里询问第四本土地证的效力,得到的答复是该证“合理合法”;但他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查询第四本土地证的备案情况时,被告知“不清楚此事”,“没有备案”。
施工过程中,碧霞山旅游公司与村民又发生了纠纷,旅游开发项目再次停滞。公司去找县国土局协调,但没有太大进展。此外,之前答应补征的2.93亩土地也毫无音讯。公司又陷入了办好了证却无法开工的漩涡。
县长鞠躬道歉,说征地不交付,是政府做错了
无奈之下,2006年,张新峰和房玉奎多次去县里追问自己的土地证的效力,希望县里协助推进项目的继续开发。当年9月21日,滦平县政府发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认定了碧霞山旅游公司受让碧霞山风景区59.4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但这一公告并没有起到实质作用。此后,于当年12月28日召开的关于解决碧霞山建设相关优惠政策落实问题的县长办公会也没能改变旅游开发项目停滞的状态。
在一次次跑空后,张新峰和房玉奎采取了诉讼的方式,他们对滦平县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从最初的300万元,到后来要求赔偿1000多万元,理由是滦平县政府办理土地证却未能交付土地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并导致了资金占押、设备折旧和人工费支出等损失。
2005年至2007年,碧霞山旅游公司数次对滦平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政府发证却不交付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法院认定滦平县政府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针对行政赔偿的问题,滦平县政府又召开了几次县长办公会予以协调,并决定对碧霞山旅游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毕建华县长向我们鞠躬道歉,说在征地不交付的事情上,政府做错了。”房玉奎说。
滦平县国土局甚至在2007年8月10日出具了一份《关于碧霞山景区开发土地情况的说明》,其中第一条写道:“由于2002年为承德碧霞山旅游开发公司办理用地手续不到位,致使承德碧霞山旅游开发公司领取土地手续不完备,因此我局承担相应责任。”
但与此同时,征地的情况再次发生变化。据房玉奎介绍,在2007年7月举行的县长办公会上,滦平县国土部门提出,在碧霞山旅游公司获得的第四本土地证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有31.77亩土地属于基本农田,有待按法定程序审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这意味着,在第四本土地证中,由滦平县政府出让的59.47亩土地使用权中,有一部分土地被征收实属违法。
在此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行政判决书中,这一事实得到了确认。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