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经(福建)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非法刷卡套现6亿多的柴某被判有期徒刑9年,从犯谭某获刑3年半,并处罚金。
2008年10月,柴某(女)、谭某(男)成立以谭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漳州市某建材公司,该公司并无经营实体。2008年11月,俩人向工行漳州龙文支行申领一个特约商户业务的POS机。随后,柴某以自己和亲戚、朋友及漳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18家无实体经营的公司、商行、加工场,共向漳州市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申办了18个POS机特约商户业务,并借用其他两家公司各一台POS机。此外,他们还向他人租赁12台POS机,全部用于自己及转租他人刷卡套现,并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57万多元。
2010年6月,该非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柴某在所注册的无经营实体的公司、商行、加工场所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656021208.86 元。其中,2009年2月28日至案发的两年多的时间内,刷卡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12103485.4元。在此期间,谭某受雇于柴某,为其提供具体帮助,并租用厦门思明区湖明路某房间作套现、出租的窝点。
2010年6月29日 ,柴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10年9月9日,谭某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出租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拟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612103485.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谭某明知柴某从事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活动,仍提供帮助,与被告人柴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系从犯,被从轻、减轻处罚。柴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从轻处罚。(于敏满荣)
20个“影子”公司套现6亿多 涉及闽南三地数万持卡人
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内,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了20家无实体经营的“影子”公司,并申办及租借32台POS机,非法疯狂刷卡套现6亿多元并从中牟利,涉及的持卡人遍布闽南三地达几万人。
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前天,此案的2名涉案人员蔡某和唐某分别由芗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2岁的女主犯蔡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38岁的男从犯唐某被判3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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