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按照政府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2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现就有关情况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建设方式,通过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尤其是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对缓解政府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城市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关于BT模式,由于国家和地方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其在融资、投资建设监管和项目移交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运作失当,将会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严重的问题。因此,对我市BT投融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我市有关BT模式的制度建设,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我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BT模式的内涵界定和适用范围
BT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BT模式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二)关于BT项目的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三)关于投资人的确定
1.投资人的确定方式。BT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人。情况特殊,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2.投资人的条件。投资人应当是依法注册、诚实守信、具备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联合体。投资人投入BT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能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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