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依法应当对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 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变更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BT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的约定。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
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BT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第七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BT项目合同及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总价、回购条件、回购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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