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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审结 诈骗数额为什么认定为49万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2-16 05:28:56   来源:中原网--郑州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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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涉及假冒军车的货车(资料图片)

主审法官答记者问

答:本案中时军锋、时建锋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警车牌照及伪造的士兵证、军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作废的派车单运送河沙,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规定按诈骗罪处罚。

因此,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1.为什么对时军锋、时建锋定诈骗罪?

答:我们经审理认为,认定时军锋犯罪数额为49.2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的指控是正确的。

该涉案车辆出厂时标明的核定装载量是25吨,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现车辆超载时,应要求运输方卸载。因此,定罪的数额应按25吨通行费计算,超载加收的通行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2.诈骗数额为什么认定为49万余元?

答:我们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审慎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3~10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时军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判处缓刑。

3.本次审理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如何考虑的?

【 作者:记者 鲁燕  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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