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时军锋(右一)、时建锋在法庭上听审。
案中涉及假冒军车的货车(资料图片)
昨天上午,引起全国关注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
4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不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等近300人参加了旁听。
242天通行2363次 逃费共计492374.95元
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时军锋经营河沙生意,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伪造了武警部队车辆号牌、武警部队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及作废的武警部队派车单等物品。
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使用上述假牌证及两辆“斯太尔”牌货车,经由郑尧高速部分路段运送河沙。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WJ19-30055”、“WJ19-30056”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74.95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明知拉沙车辆所用武警部队车辆号牌、证件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从2008年10月底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活动。
经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货车骗免通行费计人民币117660.63元。
警方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受被告人时军锋指使作了伪证。
鲁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时建锋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伪证罪判处时留申、王明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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