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只是机动车
交通肇事,别以为只与机动车有关。
昨日,垫江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骑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看来,承担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人员,不仅仅限于机动车驾驶人员。
检察官提醒市民,要对自行车等代步工具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本案中,黄某的自行车刹车失灵,不能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违反了交通法规,黄某因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说,如果黄某的自行车符合安全行驶的标准,她也许会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
骑自行车肇事获刑真不少
●2011年5月28日下午,李世平骑自行车从奉节县新民镇九树村前往李湾村。晚上7时10分,李世平对一辆摩托车超车时,因刹车无效,将路边行人喻具超撞倒。随后,喻具超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世平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李世平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9年5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61岁的张某,骑自行车将一过马路的女子撞倒身亡。随后,警方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书。
●2007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张某骑着一辆前轮没有刹车的自行车,将林某刮倒致死。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3年1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民罗大勇骑自行车将75岁的黄某撞死。2004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大勇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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