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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要诉讼权更要摘“官帽”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2-13 12:04:1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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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京华时报》报道,12月11日,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出头”。

这事其实不必太焦虑。对此问题,全国人大早就有所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就增加了一个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协的性质就是“社会团体”,如果草案通过的话,显然就具有公益诉讼的资格。当然,这并不表明消协的上书没有意义,因为通过上书,可以更明确表达自身诉求,推进立法提速。

当然,在一片为消协的叫好声中,我还从网民的呼声中听到一些顾虑。一些网民担心,如果由消协来代理公益诉讼,我会不会“被代表”呢?也就是说,如果消协有代表公益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垄断了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后,那么,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一员,会不会被消协的公益诉讼所裹挟,本人的意愿并不能得到充分表达和满足,从而出现本人并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呢?

网民的这种顾虑并非空穴来风。这种担心首先来自于消协本身的官方属性。从法律性质而言,法律规定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按理说,消协应当是纯粹的民间组织,但现实情形却是,各级消协都附属于政府部门,是“二政府”。这些年,消协的官方化似乎还有强化的趋势。

据媒体报道,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原来归属于工商部门,转而直接归属于上海市政府领导;2006年3月,吉林省传来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的消息; 而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成为迄今为止内地唯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

毋庸讳言,多年来,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不少努力,特别是公开批评垄断企业的相关点评,颇具特点和勇气。但是,目前的消协毕竟是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在一些敏感性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中,在一些关涉到地方政府利益的事件中,我们罕见消协发声或者出面帮助消费者维权。因为,维护稳定显然高于“维权”,而维护稳定则是消协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网民们当然可能担心,倘若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那么会不会在某些案件中,站在了政府和当地纳税大户一方,而强迫消费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呢?

更要命的是,消协目前还是消费者唯一的维权组织,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在几年前的“3·15投诉网”名誉侵权官司中,广东省消委会负责人声称:“其他网站都没有受理消费者投诉权”。这与在美国,存在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ACBC)以及美国消费者联盟(ACL)等多种消费者维权组织是大相径庭的。这个事实也表明,在没有竞争的情形下,如果消协享有公益诉讼的权利,他们既可以为消费者维权多做好事,但也难免强行代表消费者,与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或者纳税大户、企业串通一气,损及消费者权益。

对于消协争取公益诉讼的权利,我举双手赞同,但同时,消协自身去行政化以及消费者维权市场去垄断化的步伐也必须加快,如果消协仍然中立性和公信力不足,即使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也不能让消费者充分信任。

【 作者:杨涛  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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