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全国省域资源环境竞争力动因分析
水环境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四川省、上海市、云南省、青海省、黑龙江省、贵州省、海南省、福建省;2008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四川省、云南省、上海市、贵州省、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
土地环境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上海市、海南省、福建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云南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上海市、福建省、海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广东省、云南省、浙江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
大气环境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西藏自治区、海南省、北京市、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重庆市、福建省、黑龙江省、安徽省;2008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西藏自治区、海南省、北京市、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
森林环境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2008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江西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湖南省。
矿产环境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山西省、云南省、湖北省、四川省、青海省、安徽省、河北省;2008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辽宁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云南省、湖北省、四川省、青海省、河北省、广东省。
能源环境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福建省、江西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2008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广东省、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
从上述资源环境竞争力排位跨区段升降的省、市、区看,广东省资源环境竞争力排位上升9位,由中游区升入上游区,是由水环境竞争力排位上升2位、森林环境竞争力和矿产环境竞争力排位上升1位、能源环境竞争力排位上升14位共同推动的;海南省资源环境竞争力排位下降了6位,由上游区降入中游区,是受到土地环境竞争力排位下降1位和能源环境竞争力排位下降13位的共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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