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全国省域环境影响竞争力动因分析
作为环境竞争力的二级指标,环境影响竞争力的变化是三级指标变化综合作用的结果。
环境安全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甘肃省、吉林省;2008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青海省、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省、吉林省、辽宁省。
环境质量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西藏自治区、云南省、北京市、贵州省、甘肃省、四川省、陕西省、安徽省、广东省、江西省;2008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甘肃省、天津市、广东省、江西省、安徽省。
从上述环境影响竞争力排位跨区段升降的省、市、区看,安徽省的环境影响竞争力排位上升19位,由下游区升入上游区,主要是环境安全竞争力排位上升16位的结果;贵州省环境影响竞争力排位下降了18位,由上游区降入下游区,是受到环境安全竞争力排位下降16位和环境质量竞争力排位下降1位的影响。
7全国省域环境协调竞争力评价分析
7.1全国省域环境协调竞争力评价结果
根据环境协调竞争力的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对2005~2008年全国31个省、市、区的环境协调竞争力进行评价。2008年全国31个省、市、区的环境协调竞争力综合评价来看,15个省份在60~70分,13个省份在50~60分之间,3个省份在40~50分之间,没有低于40分的省份。环境协调竞争力的得分比较高,且分布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50~70分之间。
从得分的变化情况来看,2008年,环境协调竞争力的最高得分为69.3,比2005年提高了1.5分;最低得分为46.2,比2005年提高了11分;平均分为59.1,比2005年提高了0.7分。这表明全国整体的环境协调竞争力水平有一定提升。反映在三级指标上,则是经济与环境协调竞争力的得分变化比较快,最高分、最低分和平均分均有所提高,最高分从2005年的77.6分上升到2008年的81.9分,最低分从2005年的33.9分上升到2008年的34.6分,平均分从2005年的62.9分上升到2008年的64.3分;而人口与环境协调竞争力的最高分和平均分都有所下降,只有最低分提高得比较多,上升了12.3分。
从得分的差异来看,2008年,经济与环境协调竞争力的标准差比较高,为6.5,表明经济与环境协调竞争力的地区差异比较大,是影响各地区环境协调竞争力差异的主要因素。而人口与环境协调竞争力的标准差比较小,为4.7,表明人口与环境协调竞争力对各地区环境协调竞争力差异的影响比较小。但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都是人口与环境协调竞争力对各地区环境协调竞争力差异的影响比较大,而经济与环境协调竞争力的影响比较小。
通过对比2005~2008年各地区环境协调竞争力的得分变化及差异可知,环境协调竞争力的整体水平有一定提升,且环境协调竞争力的地区间差异呈缩小趋势,而人口与环境协调竞争力是影响环境协调竞争力地区间差异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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