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全国省域环境管理竞争力跨区段变化情况
2008年全国31个省、市、区环境管理竞争力处于上游区(1~10位)的依次是:山东省、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西省、河南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排在中游区(11~20位)的依次为: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湖北省、云南省、北京市、天津市、江西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处于下游区(21~31位)的依次为:重庆市、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贵州省、吉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2005年全国31个省、市、区环境管理竞争力处于上游区(1~10位)的依次是: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河北省、辽宁省、广东省、河南省、福建省、山西省、天津市;排在中游区(11~20位)的依次为: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湖北省、安徽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处于下游区(21~31位)的依次为: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吉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不同区段是衡量竞争力优劣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评价期内,一些省、市、区环境管理竞争力排位的升降出现了跨区段变化。在跨区段上升方面,江西省和陕西省由下游区升入中游区,安徽省由中游区升入上游区。在跨区段下降方面,天津市由上游区降入中游区,黑龙江省和湖南省由中游区降入下游区。
5.4全国省域环境管理竞争力动因分析
环境治理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江苏省、山东省、广东省、浙江省、河北省、辽宁省、河南省、四川省、福建省、陕西省;2008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安徽省、四川省。
环境友好竞争力方面,2005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安徽省、湖北省;2008年排在前10位的省、市、区依次为:山东省、江苏省、河北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天津市、山西省、北京市、福建省。
从上述环境管理竞争力排位跨区段升降的省、市、区看,安徽省的环境管理竞争力排位上升10位,由中游区升入上游区,是由环境治理竞争力排位上升13位和环境友好竞争力排位上升4位共同推动的;天津市的环境管理竞争力排位下降了7位,由上游区降入中游区,是受到环境治理竞争力排位下降10位和环境友好竞争力排位下降1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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