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守则
行程20万公里须退役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如有下列情形应将校车标牌交回交管部门: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校车时速禁超60公里
校车司机驾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设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随车老师最后一个下车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司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警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随车照管人员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任何人都可举报校车违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公交租车企业可提供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校车定义: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意见反馈方式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编:100035),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aq@chinalaw.gov.cn。
本报记者 孙乾 张灵 郭莹 邓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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