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具体责任待明确
记者:《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哪?
袁桂林: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校车管理的条例,是历来没有的。明确校车的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承担,把校车的事权下放给了地方,这是很明确的观点,是一大进步。以前从来不谈,责任主体不清楚。但有点模糊的是,对政府各个部门的具体责任分配没有进一步明确。
记者:还有哪些地方待完善?
袁桂林:在罚则部分,我在参与讨论时就提出,最好以人群为线索来写最好,什么样的人出现什么现象给予处罚,而现在的意见稿中还是以事为主,这样不利于分清责任主体。如出现什么行为对厂家给予处罚;对司机出现什么行为将给予处罚;对监管部门哪些行为给予处罚。
袁桂林:是的,但我觉得学校的责任太多了。学校要管学校以外的事,必须有赋权,这个赋权应该让社会知道。要是让校长去路上管车、管车主或者社会人士,他们可能会跟校长吵架激化矛盾,所以校长管事主要是校内,学校的功能主要是教育孩子、教育司机。学校的责任过大,甚至有的是路上出现的问题由学校来管就不太适合了。
路上的问题应该是交通部门、公安部门来管。学校的责任太多,学校也难以落实,学校毕竟是教育部门,对路上发生的交通问题,干预过多,社会上也不听他的,校长也没办法,校内的事都管不过来。
校车政策更利于农村学生
记者:看了校车安全条例,感觉政策对农村孩子更有利,是否对城市校车并不鼓励?
王敬波:这个宗旨是对的。因为校车主要对农村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孩子很有帮助,很多农村学校因为撤并而取消,造成农村孩子上学比较困难,校车对他们来说更为需要。城市居民住得相对集中,大部分采取就近上学的方式,城市中真正对校车有需求的反而是来自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选择而出现的择校家庭。我们不能把城里的情况和农村的情况混为一谈,两者的基础是不一样的。
记者:条例中允许对校车进行社会捐赠,有没有可能发展为赞助费的变种?
王敬波:单独从校车发展上,社会捐赠是值得鼓励的。因为校车是为公众服务,满足公共需求,是公共交通的一部分,社会捐赠扶持社会教育的发展,是值得鼓励的。至于会不会往另一个方向发展目前还不好说。
记者:条例中对校车报废年限、时速均有明确的要求,专家们论证时是否讨论过过于严格的要求会给学校和运营公司造成压力?
王敬波:这些问题讨论过。制定了很高的安全标准,如果没有政府强力的财政支持的话,很多学校、运营机构可能会退出。城里的孩子还好说,农村的孩子上学可能会出现问题。不过,校车作为特殊车辆,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安全标准,这个要优先保障。对社会化运营的公司来说,除了考虑风险,还会考虑利润的问题,如果有利润,风险再高也是愿意运营的。
记者:草案是否大量采用西方标准,在我国行得通吗?
王敬波:校车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一些国外经验尤其是在校车优先通行权上,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不过在具体操作中,还要考虑到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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