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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发布《校车安全条例》 规定不避让校车可罚500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2-12 15:33:08   来源: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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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装校车将强制报废

  校车一旦违规将面临重罚,如生产、销售不达标的校车,将被责令停产禁售,没收违法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和未售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交管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对司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照;对车主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将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超载将从重处罚

  校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将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从重处罚。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停靠站点停靠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司机受暂扣6个月驾照或吊销驾照处罚的,终身禁驾校车。

  学校不尽职出事追责

  学校如有违规行为,如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等,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公办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民办校可被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地方政府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话

  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对农村校车问题关注多年,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他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作为专家都曾参与论证。

【 作者:  编辑: 禹亚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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