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两犯获严惩 一死刑一死缓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龙、孙某明经预谋后,向冯某庆讨欠款,在讨债不成的情况下相互配合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共同犯罪。两人还将尸体进行肢解,并抛于不同地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刘某龙提起犯意,准备作案工具,是杀人、分尸、抛尸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孙某明积极参与预谋,一同准备作案工具,杀人过程中与刘某龙相互配合,并参与分尸、抛尸,综合作案,孙某明亦是主犯,但作用和地位稍次于刘某龙。刘某龙归案后虽然能揭发同案犯,但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
漳州中院一审判决刘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人还应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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