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2月6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电子邮件地址:hnszffzbyyy@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
传真:0371-6969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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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43号主席令,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 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车船税法》列举征税的车辆、船舶,均应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 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全省的车辆税额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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