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帽子”干扰企业性质认定
“此类案件审判的争议,主要来源于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难以界定。上个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那个阶段,私人企业为了经营便利而挂靠国企戴‘红帽子’的情况非常普遍。在这个案子中,销售服务中心是否为国有企业决定了曾石生挪用的是私款还是公款。”韩玉胜表示。
“刑法看重的是实质,不能因为注册时登记为全民所有制性质,戴了一顶‘红帽子’,就认为其真的是国有企业。要看是谁出资设立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这是界定产权的基本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张广兴认为,如果是曾石生个人出资,即便登记为全民所有制性质,也仍应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认为:“证明曾石生出资的证据尽管不是很充分,但它毕竟能证明曾石生出资了,依照证据规则,可以认定曾石生出资。从另一个角度看,因现有证据足以否定湛江设备厂出资,从而可以更加确定销售服务中心是曾石生出资设立的。”
而张广兴在分析了湛江设备厂与曾石生签订的委托协议后提出,委托协议中有“由于提货不及时、验货不准、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照价赔偿”,“乙方负责在景洪建站的场所,办理有关手续、配备经销和财会人员、建立进出库和销售台账,妥善保管好货物,造成锈蚀、丢失均由乙方照价赔偿”这些说法,说二者是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关系,显然不通。
对此,张泗汉表示,关于是否是分支机构,单方的说明不算数。从目前来看,按照协议履行,双方只是经营上往来的关系,是一个经销方和代销方。销售额除了汇给设备厂的,不管是盈利也好,还是结算剩余的钱,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湛江设备厂有权处置销售中心的一切财产”。
11月24日,《法制日报》记者前往景洪市法院采访,该院办公室刀主任表示,如今检察院已经抗诉,被告人也已上诉,判决尚未生效,主审法官不方便对案件发表评论。(记者 范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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