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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挂靠国企引挪用资金争议 公司属性困扰审判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1-30 10:16:00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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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辩双方激辩“是谁投资”

  景洪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出,销售服务中心是由国有性质的湛江设备厂投资设立。而合成种植园是由销售服务中心用销售产品的货款和设备投资成立,其转让款理应属于服务中心资金。曾石生将这笔200万元的转让款汇入孟连公信橡胶有限公司,作为自己个人投资,并从中分红100余万元归个人所有,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

  曾石生则提出,服务中心并非湛江设备厂投资成立,而是由其自筹58万元现金注册资金成立。投资孟连公信橡胶公司的200万元现金是他个人所交,与合成种植园200万元转让款没有任何关系。

  在最初的庭审中,焦点很快即被控辩双方集中在了“销售服务中心究竟由谁投资成立”上。

  景洪市法院在第一次判决中认定,检察院提交了湛江设备厂厂长及其上级单位第一机械厂厂长的陈述。两人表示,1994年,设备厂以制胶设备作为实物投资销售服务中心,性质为全民所有制。销售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胡玉梅及其丈夫罗金和、弟弟胡朝葵也都表达了相同的意思。还有设备厂出具的出资说明书、投资批条等证据,佐证销售服务中心由设备厂设立。

  此外,控方还提供了设备厂聘请曾石生的委托协议书,协议书显示,设备厂委托曾石生设立云南销售服务站,并全权代表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制定经济责任。但此份协议书曾石生并未签字。

  曾石生一方也提供了在设立服务中心时向别人借款的证明。

  然而,在重审的判决中,双方在这一点上的证据均被法院认定为“未能全面、客观的证实谁是注册资金的实际投入者”。

  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合法有效的工商注册登记的证据,可证明服务中心是湛江设备厂提供实物注资设立,足以否定曾石生系服务中心投资者的辩护和辩解意见。“湛江设备厂是销售服务中心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人,有权处分属于服务中心或其名下的一切财产权利”。

  法院认定有效的一份证据显示,1994年9月14日,湛江市工商局曾给景洪市工商局发出通知,同意通用设备厂在景洪市增设分支机构。那么在湛江设备厂的工商档案、财务记录中,理应将销售服务中心纳入登记、核算。

  然而,曾石生的辩护人在庭上提交的一份证据,却让这一结论无法对应。据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显示,湛江设备厂没有分支机构、没有对外投资。这与景洪市法院认定的工商登记资料相矛盾。

  辩方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报告附带了湛江设备厂自1994年至2001年的账务记录,账面显示,在此期间,湛江设备厂并无向销售服务中心投资的货币或实物记录。

  对于这一证据,景洪市法院判决认定,“不具有否定服务中心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有效性的任何效力”。

  这一案件在初次宣判后,曾引起法学界多名专家注意,并引起了广泛讨论。“证明设备厂没有出资的证据没有问题,但是证明曾石生出资的证据也不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就本案来讲,双方提供的证据都存在瑕疵,都不是完整的。在双方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判断。在刑事案件当中必须拿证据,这个案子存在诸多疑点,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 作者:肖媛媛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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