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判决结果相差巨大
曾石生案的由来,要回溯到17年前。1994年,曾石生与国有企业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签订协议,约定由曾石生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建立经销站。同年10月,曾石生注册设立了广东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云南销售服务中心,当时登记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曾石生担任法定代表人。据协议显示,当时双方约定,曾石生为设备厂驻云南的唯一经销商。
经景洪市法院一审认定,在销售服务中心开展业务的几年里,厂方主要对往来经营账目进行核对,曾石生等销售中心工作人员的其他事项并未纳入企业职工的管理范围。这种合作方式是双方对簿公堂的争议焦点。
随着生意的不断扩展,曾石生于1997年用销售产品货款及制胶设备投资成立合成种植园。但随后由于管理不善、经营滞后、经营不力等原因,合成种植园被迫注销。经报厂方同意,转让价为200万元。
2002年,经朋友邀请,曾石生投资200万元入股孟连公信橡胶有限公司。这一笔200万元的投资,成了日后曾石生“挪用资金”的主要“罪源”——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这200万元投资款,正是合成种植园的转让款。
2005年,曾石生突然发现,委托朋友管理的销售服务中心被注销,且他被通知欠了设备厂三四百万元的货款。于是他到公安局报案。此前,曾石生曾要求与湛江设备厂对账,但未得到设备厂的回应。而设备厂由于向曾石生要账未果,于2006年向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曾石生挪用资金。
此案一审认定,曾石生是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曾石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追缴挪用款340余万元。
2011年1月4日,曾石生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月31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10月25日,景洪市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下达。法院依旧认定,曾石生挪用国有资金2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曾石生的刑罚被改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尽管如此,曾石生还是很快提起了上诉;紧随其后,景洪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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