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挪用资金案,同一家法院,两次判决,认定的“挪用”数额达200万元之巨,然而在被告人曾石生始终拒绝认罪、拒绝退还“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却从有期徒刑10年“跳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一结果同时招致被告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企业为戴“红帽子”而挂靠国企的现象普遍,而这一现象成了日后企业权属争议增多的原因之一。曾石生一案中各方的纠结与反复,呈现出此类被历史遗留问题裹挟的案件审判生态一角。
10月25日,59岁的曾石生原本应大喜一场。
因“挪用资金罪”,他在2010年12月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在景洪市法院今年10月25日下达的重审判决中,同样的罪名,他的刑罚被锐减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然而,曾石生并未表现出半点欣喜。甚至在家人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时,他仍坚持表示“不获得清白,不离开看守所”。
吊诡的是,结果恰恰被其言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宣告缓刑且判决尚未生效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但曾石生的取保候审最终却未能办理成功。
这样的判决结果同样让公诉方景洪市人民检察院颇为不满,以致提出抗诉:“挪用资金200万元,且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或从轻情节,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量刑畸轻。”
那么,景洪市法院,究竟出于何种考虑作出这样的判决?此类案件审判难点究竟何在?《法制日报》记者为此进行了多方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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