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元应属于单位行贿”
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5月,朱思宜得知阎蜀南被立案侦查,为逃避制裁,找到时任韶关公安局局长的叶树养帮忙疏通关系。5月下旬,朱思宜将现金200万元送至叶树养家中。一审判决将这一事实认定为个人行贿。
“200万应该属于单位行贿。”辩护律师提交的一份包括朱思宜弟弟、司机在内的证言称,朱思宜送200万元给叶树养是经过宜达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商量决策后实施的单位行为。
检方回应,原审判决中的供述是朱思宜自己所作,而新的言词证据为朱思宜的亲朋作出,不具证明力,且朱思宜此前从未交代过送200万元前公司曾开会商量过。
“20万送杨成勇是人情往来”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5月至2008年,朱思宜为顺利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共送给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巡视员、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20万元,杨成勇为他提供了便利和帮助。
昨日庭上,朱思宜声称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其辩护律师更是指出,杨成勇提供的是任何人都可查找得到的公开信息,案卷证据也显示,朱思宜除了解信息外,从未主动要求杨成勇提供帮助,再者,朱思宜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经韶关市人大推荐,省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不存在程序违法、违规。
现场:朱思宜当庭求改判
庭上,朱思宜对一审判决不予认可其自首、立功的行为表示异议,指出其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属自首。其向办案机关提供韶钢集团原董事长曾德新等人的破案线索,为国家挽回了2亿多元的经济损失,属立功。据悉,法院一审认为,挽回2亿多元损失的说法没有证据证实。
“很多人举报了好多年都没有结果,我提供线索后,曾德新的案子被查处,广州的媒体还有过报道。”朱思宜称,一审“判得过重”,请求法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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