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即时新闻

广州中心区卖地超1.5万平方米 要报市国资委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1-25 09:00:00   来源:南方日报  我要评论

字号    意见反馈 新闻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在“退二进三”、“三旧”改造推进过程中,大批原来属于国有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将会转让或者出租,广州市政府日前接连出台两个指导意见,对市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和物业出租加以规范。根据指导意见,广州市属国有企业如果要卖地,超过一定面积或者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都要事先征得广州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同意。

  6000万元以上不动产转让须上报

  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约束的企业包括由广州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其中,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写明,市属国有企业假如要将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都要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手续来进行。

  指导意见明确,广州市属企业在转让土地,如果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或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就要报广州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等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征求意见。其中,广州市中心六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下同)内的土地面积上报标准为超过1.5万(含1.5万)平方米,中心六区以外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上报标准为超过3万(含3万)平方米;中心六区以内地上建筑物面积上报标准超过3万(含3万)平方米,中心六区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积上报标准为超过6万(含6万)平方米;价值上报标准则定在依法评估确认不动产(房屋、土地)价值超过6000万元(含6000万元)。另外,市属企业之间重组涉及的土地也要上报国资监管机构。

  意见还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土地必须在国有土地交易部门或市国资监管机构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土地产权、权属不清晰的土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土地;共有但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土地;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已抵押的土地等不得进行传让。

  物业出租要结束职工监督

  另一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则规定,企业物业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企业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三旧”改造的,企业在制定方案时要与规划、国土、“三旧”改造办等部门加强沟通;如果企业打算利用出租物业进行原址开发的“退二进三”项目,在立项前要征求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此外,物业出租要按照厂务公开要求,接受职工监督。

  指导意见写明,企业物业出租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到期后要重新公开招标。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选择出租给世界500强企业、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用以发展现代产业。(记者 袁丁)

【 作者:张慧鑫  编辑: 】

  相关新闻
abc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