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贿:行贿曝光欲再贿摆平
2008年5月,朱思宜得知阎蜀南被韶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交代了收受其和杨仲生巨额贿赂的事实后,担心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遂找到叶树养送上200万元,请叶帮忙协调将此事摆平,叶表示同意。但没想到,叶树养不但没能摆平此事,反而因此引起了纪检部门的注意,随之落马。
20万“搞掂”人大身份
据查明,从2007年5月至2008年上半年,朱思宜为顺利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先后5次送给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20万元。朱思宜于2008年1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杨成勇为其当选提供了便利和帮助。
辩解
被索贿接受潜规则行贿全为公司利益
对于指控,宜达公司、朱思宜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异议,直指被控向阎蜀南行贿1400万元并不准确。其中,仅由朱思宜向阎蜀南经手送上100万元贿款,其余款项由杨仲生送出,而杨的账户上还有200万元,不排除其挪作他用的可能。
其同时认为,系因阎蜀南等人主动索贿,宜达公司被迫按潜规则送钱。
朱思宜称,在阎蜀南被查后,他为探听案情找到叶树养,送上的200万元贿款,系从公司账户支取,应定性为单位行贿罪。
至于向杨成勇行贿20万元,朱思宜认为自己并未谋取不当利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也经过了合法程序,“那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并不构成行贿”。其辩护律师认为,即便认定行贿也应是单位行贿,该笔款项系从宜达公司支取,且朱思宜竞当全国人大代表,“也是为了扩大公司影响力”。
判决
一审获刑16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单位宜达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阎蜀南、曾德新、黄旭明、叶树养行贿共16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朱思宜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决定并代表公司行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思宜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两项共计220万元,又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因朱思宜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能坦白供述行贿事实,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单位宜达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800万元;朱思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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