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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意见违规发卡最高罚三万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11-24 09:01:00   来源:新京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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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1

  记名卡面值禁超5千元

  按发卡人不同,商业预付卡可为分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如“商通卡”和“福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如“家乐福卡”、“美容卡”和“健身卡”等。本次颁布的《管理办法》即针对单用途预付卡予以规范。

  《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实名登记的“门槛”是1万元,包括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不记名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此外,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管理办法》还规定,上述登记信息发卡企业应保存5年以上。

  分析:中投证券发布的报告显示,目前各商家发卡中占比最高的是1000元左右的卡;实行实名制后,预付卡变为“记名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也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所需。此条规定旨在为大额送礼增加复杂程度,并不会对预付卡市场产生根本性影响。

  焦点2

  未到期余额可免费赎回

  除了实名登记外,《管理办法》还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挂失、清退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要求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其还规定,禁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套现。

  此前,常有消费者遇到消费卡或提货券到期,但其中还有余额却无法兑现的困扰。此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如不能正常使用,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

  此外,因发卡企业单方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

  分析:中投证券援引专家观点称,对单用途卡来讲,实名制后挂失也是不现实、不可行的,因为商家很难判断其丢失的真实性,操作成本难以控制,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损害企业形象。而有效期越长,丢失概率越大,发行方获取沉淀资金的概率也就越大。

  记者沈玮青

【 作者:王晔君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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