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在福建省厦门市的留学展上,一家机构的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广告,吸引不少人关注/张向阳摄(资料图片)
据多家媒体报道,近年来,中国投资移民美国的人数猛增。特别是今年,在美国接受的全部投资移民中,中国人占了3/4。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题客调查网和民意中国网,对13552名国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0.2%的受访者已然关注近年国人投资移民潮。
受访者中,90后占9.3%,80后占55.1%,70后占25.3%;男性占52.0%,女性占48.0%;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占8.0%,本科学历者占51.8%,大专/高职学历者占27.4%,还有10.3%的人是高中/中专/中技学历者。
60.9%的人认为投资移民风险大
与近年国人赴美移民潮日渐汹涌不同的是,在2007年,只有270名中国公民申请投资移民,161人获得批准。2011年的申请者和获批者分别为2969人和934人,与2007年相比,不到4年申请者增长约10倍。
《每日经济新闻》不久前的报道显示,在过去3年,中国内地申请投资移民者的成功率达高达56%。
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会长齐立新,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已有超过一半的美国投资移民区域中心投资项目跑到中国进行大规模的“招商”宣传。
为什么中国出现“投资移民热”?在齐立新看来原因有三:第一,很多国内民营企业家积累了很多财富;第二,不少国人从小怀有“美国梦”;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美国近几年移民政策、经济环境的变化。
“10年前,我们的签证通过率只有约30%,而现在拒签率都不到30%。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要寻求资本市场出路,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新兴经济发展体,就成了他们的重要突破点。”齐立新说。
根据美国目前的投资移民计划,投资移民的核心条件是:投资者必须在美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并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
事实上,这个条件远没有看起来那么宽松。按规定,这“50万美元”被要求投资到所谓的“目标区域”,即地区人口少于20000人和失业率高于全国失业率150%的地区。在“工作机会”上,美国国土安全部公民和移民事务署强调,申请人必须给美国创造每周不低于35个工作小时的全职就业机会,而且不能是季节和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投资移民可能存在什么风险?调查中,52.6%的人认为,风险在于“人生地不熟,创业、投资有难度”;31.3%的人觉得风险是“一旦两年内投资失利可能失掉永久居留身份”。
齐立新告诉记者,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制定,但当时中国大陆很少有人具备资格。直到2008年,很多国人达到了这个要求,美国移民政策的推广者,就来中国积极“促销”。初期,申请人数较少,成功率也较高,这让一些人觉得“赴美移民正是时候”。现在,很多夸大的、有误导性的宣传报道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认识误区。其中,存在非常严重的风险:
第一,绿卡的风险。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并不像大家想象的只要投资50万美元就能拿绿卡。这50万美元并不掌握在申请人手里,而是在美国的项目公司。这些公司能不能保证资金运营、解决就业机会,谁也无法保证,美国政府更不会担保。一旦不能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就业机会不能满足条件,移民者的绿卡就办不了。“现在美国一些本土策划公司在大量推出吸引中国人眼球的投资移民项目,有些项目在初审阶段就遭到否决,个别中介机构却一直没把这个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二,还款的风险。即使拿到绿卡,如何保证还款,保证这50万美元的安全性,还是不确定。正常的情况下,移民应该是申请后再进行资产转移,现在的投资移民项目却要求申请人在还没申请时,就要把钱汇到国外。“美国投资移民的名额是1000人,现在排队的就有4000个申请人,而且都是打过了钱的,总数达20亿美元。这个风险有多大,可想而知。”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中国申请人事实上抱着这样一种心态:只要有绿卡,哪怕这50万美元没了也不要紧,就当买绿卡了。
“50万美元绝对不等于绿卡。现在这种‘善意的初衷’正被一些人利用,这会让申请人蒙受巨大损失。”齐立新预测,现在申请投资移民美国的中国人,将来可能有一半人会面临资金、绿卡双双落空的风险。到那时,没有任何一家中介机构可以帮申请人承担风险。在美国本土,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律师,都不会对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进行法律承诺。但有很多美国人摇身一变,以官员、商业权威人士的身份来中国做推广。“如果这些项目真那么好,美国企业家为什么不投资,非要把便宜让中国人占了,他们是傻子吗?”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