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梓斌)河北省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落实长城保护管理责任制、严格履行长城保护维修报批程序、合理开发利用长城资源、加大长城保护执法力度等四个方面出台新规,加强对河北省内长城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据悉,河北境内的明长城,东起山海关老龙头,西至怀安县马市口,南至邯郸市武安。行经秦皇岛、唐山、承德、张家口、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等市,历史遗存众多。
为更好保护长城及其历史遗存、遏制破坏现象,强化政府在长城资源保护中的责任,河北省政府规定,在长城重要区段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并建立群众性长城保护员队伍。
其次,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长城安全和有碍长城景观的设施,禁止私采滥挖矿山资源。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此外,坚持由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不得将长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在已经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地方,应把长城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长城的保护维修、科学研究和支付长城保护员的报酬,同时形成长城保护与发展旅游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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