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国际合作
中国本着“互利共赢,务实有效”的原则积极参加和推动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务实合作,为促进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2010年3月,中国颁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一)拓展与国际组织合作
(二)加强与发达国家务实合作
中国与美国、欧盟、意大利、德国、挪威、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领域对话和合作机制,签署相关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将气候变化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推动中日节能环保合作,与美国在建筑节能、清洁煤/碳捕集与封存、清洁能源汽车等三个优先领域开展联合研究,与德国在电动汽车领域开展深入的科技合作,与澳大利亚开展二氧化碳地质封存合作,与意大利开展清洁能源/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合作,与欧盟开展建筑能效与质量的合作,与英国推进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发展合作,与加拿大开展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与瑞典开展城乡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
(三)深化与发展中国家务实合作
与南非、印度、巴西、韩国等国家签署相关的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建立气候变化合作机制,加强在气象卫星监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合作,为发展中国家援建200个清洁能源和环保项目。加强科技合作,实施了100个中非联合科技研究示范项目。加强农业合作,援建农业示范中心,派遣农业技术专家,培训农业技术人员,提高非洲实现粮食安全能力。注重在人力资源开发上的合作,实施援外培训项目85个。2008年12月,中国在吉布提举办了清洁发展机制与可再生能源培训班。2009年6月,在北京举办了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官员研修班。同年7月,在北京为来自非洲国家的官员和学者举办发展中国家气候及气候变化国际高级研修班。2010年,共安排19期应对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国际研修班,为受援国培训548名官员和专业人员。中国还向南太平洋、加勒比等地区小岛屿国家提供支持与帮助,先后为太平洋岛屿国家援建130多个项目,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提高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四)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2005年中国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0年,为提高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审定核查效率,又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大力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提高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能力。每年组织专家计算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及时公布和共享信息。截至2011年7月,中国已经批准了3154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等方面。其中,已有1560个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占全世界注册项目总数的45.67%,已注册项目预计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年签发量约3.2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世界总量的63.84%,为《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提供了支持。
七、“十二五”时期的目标任务和政策行动
“十二五”期间,中国将把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广泛开展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主要目标
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中国政府宣布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行动目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约束性目标: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新增森林面积125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这彰显了中国政府推动低碳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
(二)政策行动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中国将重点从十一个方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和战略规划。按照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要求,研究制定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并根据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作出修订。开展中国低碳发展战略、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研究,提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发展路线图。组织编制《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1—2020)》,指导未来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二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逐步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能源、工业、交通、建筑体系。
三是优化能源结构和发展清洁能源。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制定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加快发展清洁煤技术,加强煤炭清洁生产和利用,促进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推进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安全高效发展核能,因地制宜加快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
四是继续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节能,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统筹协调低碳发展战略与其他资源环境政策,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资源产出率。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和统计制度,通过循环经济技术和市场机制使重点企业、园区、城市生态化。
六是扎实推进低碳试点。组织试点省区和城市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组织开展低碳产业园区、低碳社区和低碳商业试点。
七是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借鉴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经验,结合中国国情,逐步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通过规范自愿减排交易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碳排放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跨省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以最小化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
八是增加碳汇。大力推进植树造林,继续实施“三北”重点防护林工程、长江中下游地区重点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及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项目。深入开展城市绿化造林,加快建设城市森林生态屏障。开展碳汇造林试点,促进碳汇林业健康有序发展。继续实施农田保护性耕作和退牧还草等工程,增加农田和草地碳汇。
九是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重视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林业、水资源、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和沿海、生态脆弱地区适应气候变化水平。研究制定农林业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措施,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强化各项节水政策和措施。加强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监测和保护,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能力。完善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启动机制以及多灾种早期预警机制。
十是继续加强能力建设。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加强对可再生能源、能源供应和消费的统计。加强科技支撑,推进关键低碳技术自主研发,扩大低碳技术示范和推广。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素质。通过多种大众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应对气候变化知识,积极倡导低碳消费。
十一是全方位开展国际合作。继续加强与发达国家的交流与对话,全面启动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与培训,实施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合作项目,组织节能、节水、新能源产品与设施推广赠送活动,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切实支持,逐步形成具有总体规划指导、专项经费支持、成熟稳定队伍,能够有效覆盖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各领域的综合性对外交流与合作体系。
2011年,中国政府发布《“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对“十二五”期间开展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出了全面部署。
八、中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基本立场
中国积极建设性参与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双轨谈判机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取得进展。2011年11月底到12月初,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将在南非德班召开,中国认为,德班会议应落实2010年坎昆会议上各方达成的共识,确定相关机制的具体安排,并就坎昆会议未能解决的问题继续谈判,在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取得积极成果。
(一)中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原则立场
为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德班会议按巴厘路线图的要求取得积极进展,中国政府坚持以下原则立场:
一是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基本框架,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公约》和《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落实巴厘路线图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巴厘路线图要求为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应确定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并就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作出相应安排。
二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200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温室气体,是造成当前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率先大幅减排的历史责任。从现实能力看,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掌握着先进的低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财力和技术手段,还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应对气候变化等多重艰巨任务。因此,发达国家应率先大幅度减排,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过程中,在发达国家的支持下根据各国国情采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
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当代的发展不应损害后代的发展能力。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
四是坚持统筹减缓、适应、资金、技术等问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应当同等重视。减缓是一项相对长期、艰巨的任务,而适应对发展中国家尤为现实、紧迫。资金和技术是实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必不可少的手段,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是发展中国家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保证。
五是坚持联合国主导气候变化谈判的原则,坚持“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中国不反对通过《公约》和《议定书》谈判进程外的非正式磋商或小范围磋商探讨《公约》和《议定书》谈判中的焦点问题,推进谈判进程,但上述会议均应是对《公约》和《议定书》谈判进程的补充,而非替代。“协商一致”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精神,符合联合国整体和长远利益,对增强决策的民主性、权威性和合法性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坚持“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在确保谈判进程公开、透明和广泛参与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二)德班会议成果预期
中国认为,德班会议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达成具体成果:
一要明确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进行大幅度绝对量化减排的安排。《议定书》是巴厘路线图双轨谈判机制中的一轨,其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底结束。为落实《坎昆协议》关于确保《议定书》第一、第二承诺期不出现空当的要求,应尽快确定《议定书》发达国家在第二承诺期的减排安排,这是德班会议最为紧迫的任务,直接关系到德班会议的成败。
二要明确非《议定书》发达国家在《公约》下承担与其他发达国家在《议定书》下可比的减排承诺。根据巴厘路线图的要求,《议定书》发达国家在《议定书》下承担减排指标,非《议定书》发达国家也要在《公约》下承担与之可比的减排努力,这种可比性包括了减排的性质、范围和遵约机制等。在此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也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在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下开展积极的减缓行动。很多发展中国家已经提出了到2020年的自主减排行动目标,在发达国家在《公约》和《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分别承担到2020年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指标的情况下,可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适当的法律形式明确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认可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努力。
三要细化并落实适应、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方面的机制安排,细化体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的“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和透明度的具体安排。目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行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国际社会仍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在资金和技术转让方面的有效支持。只有建立有效机制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发展中国家才能有效开展减缓行动和适应行动。《坎昆协议》明确了有关“三可”和透明度的原则,中国支持在德班会议上就发达国家减排承诺及其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的“三可”和发展中国家自主减缓行动“国际磋商和分析”问题作出具体安排,这种安排也应充分体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结束语
在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中国清醒认识到气候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将从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特征出发,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将继续积极推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积极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会议,支持即将召开的气候变化德班会议在落实巴厘路线图的谈判方面取得全面、均衡的成果,就加强《公约》及《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作出公平、合理、有效的安排。中国愿意与国际社会一道,努力共同推动德班会议取得积极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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