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二七法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该小区是郑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由原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负责该小区的冬季供暖。被告乔鑫、何宇、王胜、张涛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被告李宏是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11月,被告王胜代收取小区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暖气费60万元,之后将该款全部交由被告张涛保管,但被告张涛仅将其中的48万元支付给原告,剩余12万元由被告李宏、乔鑫、何宇、张涛等以送礼、消费、借支等名义支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09年12月2日,原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与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代管该小区换热站的二次运行,并对用热地点、面积,供热期限及质量等进行了约定。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被告张涛收到被告王胜交给他的属于原告的60万元暖气费后,应当将该款全部支付给原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被告张涛仅将其中的48万元支付给原告,剩余12万元由被告李宏、乔鑫、何宇、张涛等以种种名义支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胜未参与剩余暖气费12万元的支出,故被告王胜不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如下:被告李宏、乔鑫、何宇、张涛于支付原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暖气费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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