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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煤矿老板下井,几乎一纸空文
相较于国有大矿,更值得担心的是小煤矿。
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07年,国家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公布《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井下每班必须至少1名矿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下同上等。
详细考察该指导意见就会发现,《指导意见》对事故查处态度严厉。如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但该意见对小煤矿法人不下井,却没有刚性制裁措施,几乎一纸空文,无实际约束力。
一位煤矿业内人士认为,私人小煤窑之所以执行不力,或者说根本不执行,是体制原因。他举例说,私人煤矿(窑)的老板一般都是投资方,许多从未下过矿井。而所谓的矿长和安全技术人员基本都是外聘的,或者就是投资人的亲朋。由于这样的煤矿(窑)往往带有家族性质,工人的流动性大又处于弱势,从工人层面无法监督,根本无法做到“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有关部门对煤矿老板下井也有规定,但我们无法监督,或者说无从监督,因为这对小煤矿来说很容易造假!安监部门的人不可能每班都跟着矿领导!”一位煤矿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解释说。
监管部门对私人煤矿最严厉的莫过于经济处罚,但中国的矿老板不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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