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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师编制每年要动态调整 新旧小区必须配备学校

2013-09-05 08:14: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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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摘要】我省规定,今后,全省各地要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城乡教师编制。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核定教师编制,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同时,在核定编制内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大班额”、“入学难”,这是长久以来困扰学校、家长以及教育部门的难题。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省教育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度解读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今后,无论城市新区开发,或是老旧城区改造,必须按“硬标准”配建学校。

学校规划建设有了“硬标准”

从今秋开学起,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开始实施。为破解大班额难题,城区建设要按照硬标准配备中小学,新建5000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小学,1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按照国家标准适当集中建设学校。

同时,无论是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是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按照规定,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教师编制每年动态调整

目前,我省教师“编制”一直处于紧缺状态,实际需要4000名教师的区域,核定的教师“编制”却仅有2700个,尤其是部分农村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更为紧缺。

针对这种状况,我省规定,今后,全省各地要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城乡教师编制。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核定教师编制,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同时,在核定编制内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根据实际需要,寄宿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教师编制,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

学校不分重点、非重点

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建立以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

今后,不得向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单一标准。

各地要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特殊教育学校(班)和普通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应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

[作者:记者 郭清媛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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