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评论:“消费返现”岂能成为“空头支票”?
返利模式是一种常见的营销策略,是指消费者在完成购买行为后,能够获得一定比例或金额的返还,旨在吸引消费者,增加其购买意愿。眼下,个别商家的返现模式,看似诱惑力满满,刺激着消费者购买欲望,实则交钱容易退款难,等到该“真金白银”兑现的时候,返现却成了一场空谈。
据12月5日《工人日报》报道,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些美容店通过设置“一年内享受完自选项目”等简单的内容作为全额返现的条件,吸引消费者充值办卡。然而,当消费者后续消费时,商家多以项目已约满、一些项目需额外自费、退卡需支付高额手续费等理由阻挠消费者完成协议内容,有的商家甚至直接跑路,导致返现成为空话,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返现”,是商家为消费者提供的实质性优惠承诺,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是让利共赢。但问题在于,承诺在当下,兑现在未来,承诺与兑现之间的较长时间差,为个别商家“赖账”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比如,设置打卡式的返现规则,层层设卡,阻碍条件成就;用高额的退款手续费等名目“劝退”消费者;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理由,单方面逃避既定义务等。某种程度上说,这与“预付式”消费模式异途同归。实际上,消费者已经对商品服务付了“全款”,同时也间接完成了与商家的绑定,而“消费返现”则成了一种宣传噱头,一张不会兑现的“空头支票”。
可以看到,置身于其中的商家,既吃尽了“让利”带来的“红利”,又钻了规则的空子,无需对所做出的承诺买单,可谓是“一石二鸟”。按照基本的商业逻辑,规则是商家既定,合同由双方自愿达成,只要消费者按照规则和条件完成任务,商家就应该拿出诚意,按照规矩办事。而无论是“卷款跑路”还是“霸王条款”,显然是未履行返现义务,不仅有违契约精神,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触及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诚信是立业之基,透支信用,无疑是自砸招牌,得不偿失。于商家而言,既然“有言在先”,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就该敬畏规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者之间存在约定事项,要依约履行,对自己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才是“立足之本”。当然,消费者也需增强警惕意识、维权意识,在“消费返现”交易过程中,空口无凭,应该保留必要的字面依据,以免陷入“取证难”,同时也要避免被“高额返现”蒙蔽双眼。应该看到,商家承诺返现,有条件也意味着有风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谁也不知道掉下来的是“馅饼”还是“陷阱”。(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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