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公布网络餐饮整治案例

2026-09-16 18:26:01 来源:中原网

中原网讯(记者 李媛媛)网络餐饮如今已成为群众日常消费重要场景,其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关乎市场秩序。

为切实守护港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无证经营、环境卫生不达标、食材来源不明、平台审核不严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

现发布郑州航空港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以案为鉴、以案明纪,督促平台及商家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自觉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一、提供虚假信息开设网络餐饮外卖店铺案

2026年6月7日,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明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依法对某某餐饮店(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的主体经营资质,为提升网络流量,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伪造实体经营门面及场地照片,并在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增设网店,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026年8月27日,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须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营者不得以伪造经营场所照片、虚构门店信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网络平台展示的经营信息必须与线下实体一致。

二、冒用他人经营资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11日,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郑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某某餐饮店(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情况下,在同一经营场所内,擅自冒用他人经营资质,在美团外卖平台入驻并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资质信息的违法行为。

2026年9月1日,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严禁冒用、借用他人证照入驻外卖平台。各外卖平台须严格履行入网商户资质核验义务,对资质造假、冒用他人证照的商户一律不得上线。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冒用资质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罚。

三、餐饮店环境卫生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案

2026年8月5日,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岗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川菜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某品牌肉制品未按规定留存食品原材料进货票据凭证,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进货查验和票据留存是食品安全追溯的关键环节。各入网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食品原料进货票据,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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