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凄惨故事,博取消费者同情“卖惨式”带货,违法!

2024-03-15 22:48:43 来源:中原网

中原网讯(记者 王书领 通讯员 李慕淳)近年来,我国直播带货行业飞速发展,在“人人都能做主播”的时代,想要脱颖而出,必须有亮眼之处。因此,有些带货主播为了吸引流量,采用“卖惨式”带货的营销手段,通过编造凄惨的故事,煽动消费者的情绪,诱导消费者出于同情心购买产品。然而,这种“卖惨式”带货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法律法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被诉至法院,将会被认定构成欺诈,面临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近期,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间,视频主播焦某在短视频直播平台编造“玲玲”母女被软禁以及“玲玲”急需手术的故事。视频中的“玲玲”以画图的方式示意家中藏有金银财宝,焦某据此揭露“玲玲”的继母拥有大量玉石,并要求继母出售以此筹集手术费用。粉丝欲捐款筹集被拒后,焦某声称低价售卖玉石筹款,得到粉丝响应。其中,本案原告尹某在观看上述直播时,先后购买了玉石12 件,累计支付金额为 3615.8 元。后上述直播内容经查系被告焦某虚构,并非真实事例。另查明,焦某系山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100%。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山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焦某退还原告尹某货款3615.8元以及赔偿原告钱款10847.4元;原告将所购买的12 件商品退还给被告,无法退还的,则以该商品对应的购买价格折抵应退货款;被告公司和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向原告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法官说法】

网络主播若系直播间结算主体,且在直播间内未通过足以让消费者辨别的方式知晓其并非直播带货的销售者,亦未标明实际经营者的,应当认定网络主播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主播在直播间通过虚构人物与故事情节,为其随后带货作情感铺垫,导致直播间的消费者信以为真,产生同情,诱导消费购买商品,且网络主播未声明系作品演绎的,应当认定为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其虚构人物与故事情节的行为构成欺诈。本案系涉及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多个商事主体。本案对各个商事主体在本案的作用、买卖合同关系及直播带货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充分论证,法律适用准确、价值导向明确,希望直播平台加强管理亦彰显了公正和社会责任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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