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检察院办理首例支持未成年人 追索精神损害赔偿案成功获判
中原网讯(记者 王书领 通讯员 赛艳)近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及未成人精神损害赔偿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其他各项费用约二十余万元。
2023年8月某日,未成年人小杰(化名)和好友结伴在街上玩耍时,被一名陌生男子王某搭讪,由于手机没了电,也想找地方给手机充电,经过几句简单的交流,了解到王某的住处就在附近,涉世未深的小杰就跟着王某来到王某租房处,上到四楼王某家门口时,小杰的同伴感觉事情不妙,扭头就逃,小杰则被王某强行拉进室内,王某表示想和小杰处对象,被小杰拒绝,王某抱着小杰,欲对小杰实施强奸,小杰强烈反抗,挣脱之后,就往门口跑,见房门紧锁,遂跑到窗户处,面对步步紧逼的王某,小杰无奈从四楼跳下,导致足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小杰被路人发现后送至医院治疗,王某被警方控制。
经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刑事案件虽然已经办结,但性侵一事给被害人小杰对自我性别的认同、两性关系的认识、乃至三观的形成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检察官回访被害人时,了解到案发后小杰情绪一直不稳定,脾气变得非常暴躁,害怕与陌生人接触,不敢一个人睡觉等行为。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被告人及家属一直没有对其作出任何经济赔偿,高额的医疗费、康复费让本来就不富裕小杰一家,生活更加拮据。承办检察官赛艳认为,新时代,深化综合履职,需要充分发挥“四大检察”一体履职优势,更好更全面保护未成年权益,除了对性侵未成年犯罪“零容忍”,更需要检察机关为被害人“撑腰”。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将支持起诉书送达后,新郑市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新郑市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作为新郑市人民检察院首例支持未成年被害人性侵被告人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是对未检检察工作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的有益尝试,也是深化综合履职、更加注重协同保护的有益探索。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霍晓丽表示:保障未成年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除了应对受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治疗费用和心理康复治疗费用等直接物质损失赔偿外,也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把检察司法保护做深做实,促进“六大保护”走深走实,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更加注重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充分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切实提高未成年司法保护水平,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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