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行政处罚引发的“拉锯战” 河南省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一起长达10余年的行政争议
中原网讯(王书领 通讯员 周庆华 房伟 蒋瑞东)对于今年51岁的丁原(化名)来说,“老赖”的帽子给他造成的痛苦一言难尽。日前,经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原审行政判决。案件获得全面改判后,丁原的“老赖”身份也被依法撤销,他长长地舒了一口气:“终于可以堂堂正正做人了!”
“拉锯战”打了10余年
丁原是郑州一家电器商行的负责人。2010年1月,郑州市某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工商质监局)以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为由,扣押了电器商行销售的部分产品,包括某品牌的电饭锅、电热水壶、电压力锅、消毒柜等。扣押原因是:这些产品的制造商深圳某公司未获得3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是委托获得3C认证的中山某公司生产,并在出售的产品包装上同时标注了两家公司的厂名厂址。工商质监局据此认定,丁原销售的产品未标识获3C认证的生产企业厂名,属于轻微违法,罚款5万元。
丁原不服处罚决定,于2012年向郑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法院一审认定,丁原销售的产品中,只有A品牌产品未标识获3C认证的生产企业厂名厂址,遂判决撤销工商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工商质监局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法院。2015年2月26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工商质监局针对电器商行销售A品牌产品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万元。
丁原对工商质监局新作出的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依然不服。2017年3月16日,工商质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后,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由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定,2017年12月18日,丁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此背上了“老赖”的名头。
“我出行受限,消费受限,工作生活处处受限……”回忆起此间遭遇,丁原一言难尽。自2018年2月8日起,针对工商质监局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丁原开始了第二轮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丁原的诉讼请求,后经过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截至2022年,这场诉讼已经持续了10余年。其间,工商质监局因机构改革不复存在,其职能划归至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丁原向郑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发现疑点细查原委
“既然销售的产品未经3C认证,为什么只处罚经销商而不处罚生产商?为什么只处罚丁原这一家经销商,而不处罚其他经销商?”承办该案的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李志在仔细阅卷后,脑海里产生了这样的疑问。
由于该案时间跨度大,专业性强,所涉行政法规多,在审查案件期间,李志跟同事们认真学习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并多次召开该院行政诉讼领域员额检察官分析会,对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条分析对照。
同时,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工商质监局曾向中山市质监部门发函要求协查,中山市质监部门在2010年5月查实,涉案A品牌产品生产企业证件齐全有效,相关授权书签订合法合规,不存在假冒情况,且该品牌产品至今一直在市场上畅销。
“工商质监局不但没有根据当年中山市质监部门查实的情况中止错误执法,在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后,工商质监局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反而更高了,此举有违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李志介绍说。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办案检察官多次到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但因对处罚决定的认识没有达成一致,行政争议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促进案结事了
“要综合运用行政监督职能实现程序上的案结和实体上的事了,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河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和平听取这起案件的情况汇报后,对案件的办理进行了具体指导,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协同作战,在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沟通协调、借助“外脑”等多种办案手段的基础上,2021年6月3日,郑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丁原、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以及作为听证员的人大代表、专家、律师等参加。听证员经评议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对象错误,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但是,由于当事双方仍然存在意见分歧,听证会后的调解工作并不顺利。
于是,郑州市检察院决定依法提请河南省检察院抗诉。2021年7月,河南省检察院受理了该案。
今年3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日前,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原审行政判决,案件获得全面改判。随后,丁原的“老赖”身份也被依法撤销。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红建评价:河南省三级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所有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高水平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展开司法调查,找到影响裁判适当与合法的关键依据,作出正确的检察监督判断。同时,按照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国家司法宗旨,在依法抗诉的同时,依法进行司法沟通和司法协调,代表国家机关推动最大程度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积极引导行政机关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这样的监督思维和实践路径,完整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合法性和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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