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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全国首次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参考性案例

2014-03-25 07:16:29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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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同学之间发生矛盾,被告人赵某致同学重伤。赵某平时表现较好,学校愿意接受其复学,家长积极赔偿。

  判罚:法院最终依法适应缓刑。

  解读:法院处理未成年人之间因琐事引发伤害案件时,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并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处以相应刑罚,促使其回归社会,健康成长。

  2.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案件:两被告人为筹集上网费而抢劫。判罚:法院依法裁判的同时,对二人适用“禁止令”。解读: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处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从事与诱发犯罪相关的行为,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遵纪守法,减少重新犯罪的机会,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

  3.杨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件:同学之间因开玩笑发生矛盾,被告人杨某某持刀连捅被害人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判罚:被告人行为情节恶劣,但系未成年人,又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解读:该案法院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见面,缓和被告人的对立及恐慌心理,通过亲情之间的沟通交流,促使其真诚悔过,达到教育感化目的。

  4.李某某、程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件:李某某、程某某故意杀人案。判罚:性质恶劣没,有从轻情节被,顶格判无期徒刑。解读: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量,刑时以宽缓为基调但,也要注意严厉措施的合理运用不,能一味从宽。对于少数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很大、人身危险性极强的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5.王某盗窃案

  案件:被告人盗窃与其同居者价值8万多元的财物,数额巨大,按量刑应判10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判罚:通过社会调查发现,被告人因家庭贫困盗窃,案发后协助追赃,有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减轻判处其两年以下刑罚。解读:通过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的参考。(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乔小广)

编辑:岳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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