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三:
夸大宣传汽车性能
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汽车,主要是依据厂家或4S店的宣传介绍。然而,有些汽车销售商在对新车宣传时以夸大性能、配置等方式进行误导宣传或虚假承诺,比如在进行对比宣传时,只对比自己车型中占有优势的参数、数据,构成片面对比。
解读:刘翔指出,此举不但误导消费者,还涉嫌不正当竞争。
现象四:
延迟交付合格证
影响新车上牌
目前,一种新的投机经营方式在汽车销售业盛行,那就是:为了周转资金,一些汽车经销商会通过向银行质押新车合格证的方式获取贷款,当然这样做的后果是延迟向消费者交付合格证。
解读:刘翔指出,这导致部分新购车辆不能及时取得合格证,影响新车上牌照,车险无法生效,一旦发生事故,车辆及人员的理赔申请都会遭到拒绝。
■新政策
书面退车请求10日内不回复或被吊销执照
针对以上情况,郑州工商局专业分局在约谈会上向20多家汽车销售商进行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指出,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在三包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退换货的,经营者必须在10日内给予答复,不答复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新修订的消法在第56条补充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以及退换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这就是告诉大家,从今年3月15日以后,如果你们还不重视消费者的要求,无故拖延或拒绝,那么工商部门就要对你进行处罚,严重的还要吊销营业执照,我希望大家明白这一点,同时也希望广大汽车销售商能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汽车三包规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解决消费者纠纷,带动整个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该局副局长王自杰最后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