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豫政〔2013〕2号)精神,现将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2014年1月至3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对象在生产经营地接受普查。届时,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DA)进行入户登记。
四、普查对象应支持、配合普查登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证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广大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如发现在经济普查中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请向省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咨询、举报电话:0371-65898830 69699819)
特此公告
河南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