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10月17日电 (李东艳 黄传宝)孙永拿着生意伙伴周军儿子和外甥书写的一张13000元的欠条要求其支付货款,不料遭到拒绝,理由是俩孩子还是在校学生,没有和孙永发生业务往来,而周军也并不欠货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孙永遂将俩孩子及周军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两审,17日,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孙永最终打赢了官司。
周军开了一家家电门市部,2010年上半年,他与孙永建立买卖合作关系,由孙永向门市部供应太阳能用于销售。孙永在诉状中写到,2010年5月给周军送了17000元货物,周军支付4000元后,以资金不够为名写下1张13000元的欠条。2011年2月1日,孙永拿着欠条到周军的门市部索取货款,周军称需要凭借欠条向第三方索要欠款,将孙永所持的欠条要走。当天,周军的儿子、外甥均在现场,并了解事情的经过。在等了半天时间后,孙永发现情况有些不对劲,周军的电话也打不通。担心欠条被拿走,对方不认账,孙永便要求一直在门市部里的周军的儿子和外甥重新给他补一份欠条,二人同意并签上名字。此后,孙永再跟周军交涉时,对方一直拒绝根据欠条支付货款。
针对孙永的起诉,两个孩子称,当时他们正在玩电脑,孙永要求他们书写欠条,如果不写就不走,他们因为想玩电脑就随手写了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两名孩子书写欠条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在校学生,与孙永未发生买卖关系,欠条应属无效。孙永虽然与周军发生过货物买卖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军欠此笔货款,且周军也不承认,故孙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孙永的诉讼请求。
孙永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个孩子出具欠据行为应为该二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两个孩子与孙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行为对二人而言纯属不利益行为,鉴于二人出具欠据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行为缺乏相应认知能力,故欠据所载内容对该二人不具有债务拘束力,两个孩子不应对孙永承担偿还义务。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周军是否应该按照欠条支付钱款,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出庭证人一致陈述,孙永曾向周军出卖太阳能,周军因此交付4000元货款并出具欠条,证人证言与欠条内容相互印证,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案欠据书写地点为周军经营的门市部,两个孩子出具欠据时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结合二人年龄,其对自身、周军或门市部是否拖欠他人钱款应有认知能力,在不存在欠款情况下,该二人不可能自愿向他人出具欠据,这也符合日常经验法则。该欠据明确记载了欠款的金额及原因,且欠据书写人与周军存在利害关系,记载内容与孙永关于周军欠货款13000元的陈述一致。且周军在知晓两个孩子向孙永出具债权凭证后,也未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其权利,行为的消极性更能使人对孙永的主张产生合理确信。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关于两个孩子欠孙永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关于周军欠孙永货款13000元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