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乘客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乘客守则】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接受、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持票乘车】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运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
第十九条【禁带物品】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
(六)重量、体积、长度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七)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的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由运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物品安检】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拒不出站、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列车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三)在车站或列车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产生噪音;
(四)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列车车厢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五)在车站、列车车厢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六)在列车车厢内进食;
(七)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在车站或列车车厢内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
(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九)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有权劝阻醉酒者和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进站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