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消防、卫生、价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严格规范运营服务,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运营服务
第六条【运营服务总体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营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运营单位服务职责】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制定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保障运营秩序,依据运营服务规范提供运营服务;
(三)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因故延误或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五)保障车站运营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并维护车站和列车的环境卫生;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八条【导向标志设置】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设置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
运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联运机制】本市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联运保障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道路旅客运输等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联运保障工作。
第十条【相关单位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等需要,协助运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优惠乘车】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乘车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