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二十三条【安全责任主体】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巡查与检查、设施安全维护等安全运营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巡查与检查】运营单位应当对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移动、遮盖或污损各种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通讯频率;
(七)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列车车厢、风亭(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燃明火;
(十一)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十二)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的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