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新功,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大学文化,中共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住永城市××××路×段×××号。2012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新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商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新功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0月14日以(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